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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学院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一线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系里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面向一线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毕业生就业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在系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系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专科(含中高职衔接)学历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总指导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系主任和系学生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各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就业总指导担任。
第七条 就业总指导工作职责:
就业总指导在招生就业处和系里的领导下,协助系主任主抓就业工作,并对本系辅导员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1.拟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2.就业市场调研、开发与预测;
3.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参与实施面向学生的职业测评和职业心理辅导;
4.对毕业生就业后相关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反馈;
5.收集用人单位对学院人才培养要求相关信息;
6.收集、整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负责就业信息的统计与发布;
7.参与校内外各类双选会组织、接待工作;
8.毕业生教育、管理;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国家按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和系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九条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从新生进校开始,重点是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程序分为制订工作计划、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协助学院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的派遣等。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活动和毕业生联系就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二条 系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法规与就业形势的宣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指导毕业生做好人生职业规划、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系、各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与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投身基层建设,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去工作,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五条 辅导员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沈阳工程学院学生须知》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方面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六条 我系实行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与系就业总指导联系并办理需求信息登记。通过辅导员、就业信息员、宣传信息栏、QQ、短信等多种途径,及时向全系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系就业总指导可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择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其它推荐材料。学习成绩由辅导员审核盖章然后由教务处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六章 毕业生实习
第二十条 毕业生实习单位,由系部、老师、个人等途径联系。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实习需个人提出申请、相关领导、老师签字、签订四方安全协议。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后在规定时间签订就业协议并及时返回到系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七章 就业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业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学校留两份。协议书由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须学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经学校招生与招生就业处鉴证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如下:
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十五天内交回就业总指导处登记。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备注栏特别注明的违约金数额缴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函件;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学生再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持解除协议函件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领取就业协议书,再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八章 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招生就业处按规定派遣到户籍所在县(市)人事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人事局报到,并将其档案调到教人事局。
第二十八条 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接收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大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且需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可在学校统一派遣前一个月申请留档,由学校免费保管档案两年。毕业生的户籍按国家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报到证遗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手续补办:
1.个人写出申请;
2.在原派谴单位所在地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
3.提供报到证第二联复印件;
4.到招生就业处办理。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系报学校及上一级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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